機構治理與賦能基礎設施 — 受監管活動由客戶持牌機構獨立執行

監管定位聲明

監管定位與合規聲明

傲方集團作為機構級治理與制度化支援基礎設施提供者運營,透過治理架構設計、監管協調工作流程及機構準備框架,支持受監管及專業市場參與者。

傲方的服務架構在明確的監管邊界內運作,客戶機構保留對其持牌或法律地位下所進行的受監管活動的完全控制權。

監管環境意識

監管環境意識聲明

傲方的治理框架在設計時參考了國際認可的監管環境,包括但不限於: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對監管機構的引用僅供結構對齊及治理意識之用途,並不表示授權、監管或背書。

香港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聲明

傲方集團(Afilcorp Capital Pte Limited)的服務範圍不涵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任何受規管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第1類:證券交易
  • -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
  •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9類:資產管理

服務範圍

傲方的服務範圍限於機構治理架構設計、監管協調及運營賦能。金融產品發行、交易執行、託管、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活動由客戶機構或第三方受監管實體在其各自法律框架下獨立進行。

香港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聲明

傲方集團的服務架構獨立於銀行及存款機構的運營範圍。傲方並非金管局認可的銀行或存款公司。

銀行對接服務僅限於協調及文檔支援。所有銀行關係由客戶機構與獨立第三方金融機構直接建立。

客戶資金、存款及支付活動由受獨立監管的第三方銀行機構處理。

美國

美國監管環境聲明

傲方的治理框架在設計時意識到美國在SEC及CFTC監管下適用的監管分離原則,包括顧問、執行、託管及發行功能之間的區分。

這確保了與涉及美國交易對手的跨境機構結構的兼容性。

美國居民限制

傲方集團 FO-EGP 服務不向美國居民或美國實體提供。傲方不從事須向SEC或CFTC註冊為經紀商、投資顧問、期貨佣金商或商品交易顧問的活動。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管聲明

傲方集團的服務架構獨立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RC)、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BIRC)或任何中國大陸監管機構所監管的活動範圍。

傲方集團的服務範圍限於機構治理架構設計,不涵蓋中國大陸境內的金融服務、投資產品或交易活動。

所有服務均為機構治理架構設計,不構成任何受中國法律規管的金融活動。

綜合定位聲明

傲方集團是機構級治理與制度化支援基礎設施提供者。所有服務均為機構級、結構性及治理性服務,在明確法律及監管邊界內運作,僅向專業及機構客戶提供。

最後更新: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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