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邊界
服務範圍與合規邊界架構
本頁面清晰界定傲方集團 FO-EGP 機構治理基礎設施的服務範圍,以及與受監管金融活動之間的明確邊界。
服務範圍界定
傲方集團提供
治理架構與機構結構設計
監管協調工作流程
銀行及第三方準備框架
合規運營模式設計
客戶機構獨立進行
金融執行、客戶資產處理及投資決策
產品發行與市場活動
上述活動由客戶機構或第三方受監管實體在各自法律框架下進行。
傲方集團 FO-EGP 機構治理基礎設施範圍
獨立治理層
服務性質:架構性、結構性、治理性
第三方受監管基礎設施
由客戶機構或受監管第三方在各自法律框架下獨立運營
香港證監會
- -傲方服務範圍不涵蓋第1至12類受規管活動
- -受監管活動由客戶持牌實體獨立進行
- -治理架構設計屬獨立非受監管範疇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傲方服務架構獨立於銀行運營範圍
- -客戶資金由第三方受監管銀行機構處理
- -銀行對接僅限協調及文檔支援
美國證監會 / 商品期貨委員會
- -框架設計意識到美國監管分離原則
- -服務不向美國人士提供
- -確保跨境機構結構兼容性
傲方集團是機構級治理與制度化支援基礎設施提供者,於明確法律及監管邊界內運作。所有第三方機構獨立運營。受監管活動由客戶機構或其指定持牌實體在各自法律框架下獨立進行。
合規邊界核心原則
獨立治理層定位
傲方集團提供的是獨立治理架構設計,其服務性質在監管框架下與金融產品及投資服務具有本質區別。
中立協調平台
傲方集團作為中立協調平台,促進與第三方機構的對接。所有第三方機構獨立運營,客戶直接與第三方建立法律關係。
結構性文檔支援
傲方集團提供的文檔支援是架構性及運營性的。法律、稅務及投資意見由客戶自行委任的持牌專業人士提供。
美國監管環境意識
傲方的治理框架在設計時意識到美國在SEC及CFTC監管下適用的監管分離原則,包括顧問、執行、託管及發行功能之間的區分。這確保了與涉及美國交易對手的跨境機構結構的兼容性。
傲方不從事須向SEC或CFTC註冊為經紀商、投資顧問、期貨佣金商或商品交易顧問的活動。
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參考
以下為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定的受規管活動。傲方集團的服務範圍不涵蓋任何此類活動——此類活動由客戶持牌實體在各自監管框架下獨立進行。
傲方集團的服務範圍限於機構治理架構設計、監管協調及運營賦能。上述受規管活動由客戶持牌實體獨立進行。
僅限機構使用
傲方集團 FO-EGP 服務僅向機構實體提供,包括專業外匯市場營運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資產管理人、證券公司、金融科技機構及家族辦公室。服務在明確法律及監管邊界內運作,僅面向專業及機構客戶。
如有任何監管查詢,請聯絡 compliance@afilcorp.com.hk
